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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鉴于某些不按版规的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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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20:44:1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http://bbs.18888.com/read-htm-tid-10159909.html
各位玩家,上面的网址是我刚刚要进行交易的一把葫芦
一般情况下,我们大家都默认着一个规定,以第一个喊:我要了
为标准的认可买家,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喊:要了的买家
本人认为应该遵循规定,以第一个喊:“我要了” 为第一买家
但是现在出现了这种情况,大家如何评判?
发表于 2013-11-2 20:52:15 | 显示全部楼层
感觉你有点矫情了。要了和我要了有区别吗?说错无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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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20:54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引用第1楼hhl于2013-11-02 20:52发表的:
感觉你有点矫情了。要了和我要了有区别吗?说错无怪
有道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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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21:01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还是我要了 比较 准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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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21:03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楼主(雷鸣飞飞) 的帖子

请您看看原帖9楼版主的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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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21:04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把葫芦 至于么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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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11-2 21:04:54 | 显示全部楼层
到不是矫情,我们都看到过卖家这样写:按版规,第一个喊“我要了”的为准,不是吗?
可是喊“要了”就有点歧义了,到底是谁“要了”不细追究当然可以,只要买卖双方认可就成了
当然,你们说我矫情也不能说不对。
嘿嘿,想想也可笑。倒是我有点抠字眼了
算了,不就一葫芦嘛,在卖家来说,卖谁不是个卖啊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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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1-2 21:06:14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 楼主(雷鸣飞飞) 的帖子

十八;同一物品多人购买要按先来后到,以公开留言的顺序确定买方,表态要明确(想要、预订、暂留、议价等均为不确定),为提高透明度,短信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效,确定买方后买卖双方须主动通过站内短信相互告知联系方式。买家48小时内应主动联系卖家完成交易,如卖家48小时内联系不上买家,物品可以继续出售。

版规为什么别人都懂 你怎么不懂呢!“要了”不明确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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