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眶翁莺 发表于 2015-5-13 23:21:19

鉴于逃笼鸟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,玩忽职守,监守自盗,滥用职权,徇私舞弊,致使国家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,我市检察机关决定追究逃笼鸟的渎职行为,建议市高院量刑10年以上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且不得假释。

恶魔兽 发表于 2015-5-13 23:24:26

资源丰富再搞

澄怀观道 发表于 2015-5-14 00:05:11

此揖非彼缉。

虎入深山 发表于 2015-5-14 08:48:33

引用第22楼澄怀观道于2015-05-14 00:05发表的:
此揖非彼缉。

本属好玩老哥不必认真

金眶翁莺 发表于 2015-5-14 10:07:44

引用第23楼虎入深山于2015-05-14 08:48发表的:

本属好玩老哥不必认真

就是,图个乐滋。

青州教育 发表于 2015-5-14 10:08:17

好一出‘集体越狱大逃亡’。

13818150438 发表于 2015-5-14 14:35:35

跑了4个鸟 引出了一丝灵感写出一篇好文章老兄不亏!而且你肯定火了!!!

董铺 发表于 2015-5-14 15:39:00

第一通缉令要盖公章,第二提供线索群众要有奖励,拿回去重改。

喜欢四喜 发表于 2015-5-14 17:21:47

以后不发照片了,专发通揖令。只要大家喜欢看。

pang8912 发表于 2015-5-14 18:34:35

逗,幽默,自嘲,无奈。不可执行的通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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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完整版本: 15年一号通揖令